笔趣听书
会员书架
首页 > 其他小说 > 帝阳神功 > 第三十二章 心之契约

第三十二章 心之契约(1/ 2)

上一章 目录 加书签

契约!

在我前世所在的魔法大陆上,对精灵来说一般可以有三种形式的契约:主奴契约、朋友契约和心之契约。

主奴契约是人类为了获得精灵的部分能力而研究出来的一种异常恶毒的契约,对精灵来说,它绝对是一种灾难。因为:一来主奴契约是强制性签订的,而且一旦签订,便永远也无法解除;二来签订主奴契约之后,作为奴方的精灵将会失去她自己所有的一切,包括意识在内。彻彻底底的沦落成为一个只会听从于主人摆布的傀儡。而且当主人一旦死去,之后,她也会接着跟着主人一起飞回湮灭。

虽然签订了主奴契约之后的精灵,她本身的能力只能剩下原来的五分之一,但就算是这样,她们还是非常好的魔法师,特别是对魔法的操控能力,还是要比一般的魔法师强的多。所以在我前世的魔法大陆上,有很多专门到处捕捉精灵的人存在,他们将捕捉回来的精灵一般都卖给了不学无术的贵族子弟。而这些贵族弟子们和精灵签订主奴之后,也就会一越而成了比较不错的魔法师,所以精灵的销路还是非常好的!这也就是彻底导致精灵对人类一直带有敌意的根本原因所在!

但想要签订主奴契约必须是在精灵的精、神、力都处于最虚弱的时候,不然主方契约者会在精灵的意识消亡前遭受到其精神力的强烈反噬,轻则精神分裂、痴呆疯傻,重则和精灵一起同归于尽。所以这一点让很多对精灵心怀不轨的人都望而却步了。

而且一个人一生也只能和一只精灵签订主奴契约。如果在签订主奴契约之后,若在和任何精灵签订任何形式的契约都就必然会遭受到精灵的精神力的反噬或攻击。主要就是因为以上两点儿,所以才使得精灵一族没有在魔法大陆上灭绝。

朋友契约是精灵一族所创造的一种使得精灵们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契约。

当精灵和人类签订朋友契约之后,精灵就可以隐身于对方的意识当中,跟随他到人类社会中作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作为代价,更确切地说是报酬:签订朋友契约的人类能够很好提升自己对魔法的操控能力和抗魔法攻击的能力,并且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一部分精灵的力量。

精灵可以和多个人类签订朋友契约,同时人类也可以和多个精灵签订该契约,这是一种相互取舍的平等契约。

心之契约是存在于精灵身上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契约形式。笼统地讲,是指精灵完全向对方敞开了自己的心扉时而签订的契约,这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得到了精灵之心。

心之契约是完全要靠精灵自愿的,不能有任何勉强的成分在内,否则契约便无法成功!

心之契约和主奴契约油相似之处,因为主奴契约本就是人类受心之契约的启发而创造出来的。签定心之契约之后,便代表着该精灵认对方作为自己的主人,完全为对方付出了自己的一切,和主人同生共死。但和主奴契约不同的是,首先这是精灵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再者签订契约之后精灵并不会失去自己的意识,而且她还会和主人心灵相通,只要主人愿意,她就随时可以知道主人的某些想法。

同时这种契约对精灵来说还会有回报:精灵的各项能力会依照主人能力的大小而有不同的增加。比如主人聪明无比,精灵也会变得更聪明;主人的精神力强悍,精灵对魔法的操控能力也会变得更厉害等等。不过就算主人是个一般的普通人,精灵的各项能力也会翻上一翻左右,而且还会不断的随着主人能力的增长而增长。

很显然,精灵只能和一个人签订心之契约。但人类却可以和多个精灵签订心之契约,不过当和第二个精灵签订心之契约的时候,就对其个人的精神力有很高的要求了,大约就是要求到法神的境界啦。而且随着精灵个数的继续增加,这个要求会成几何倍数的增长。故而很难!在我前世所处的魔法大陆上并没有任何人有过和三个以上的精灵签订心之契约得先例。虽然我知道凭当时我的能力也许能打破这个先例。但,很不幸,盗门乃是精灵一族的公敌,而我更是他们的头号公敌。

为什么?嘿嘿,你也知道啦,精灵一族中向来珍藏有无数最好的储魔晶石(可以用来存储魔法元素的金刚石)、无数经典的魔法典籍、无数可与神器媲美的魔法武器,不过这些还不是最有价值的东东,在精灵族内最有价值的还要数在当时花千万金币也难求一滴的精灵族圣水生命之泉,而它被人类称之为“精灵之泉”。

精灵之泉,液态,是由风、电、金、木、水、火、土各种魔法元素相生相克的结合在一起,外加阴阳二气(即魔法中所讲的光、暗魔法元素)成九九归元之数所组成,形成绝对平衡的流体状态,和阴阳空间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些流体状的各种元素不但会依循着相生相克的规律不断循环变换,并且会不断吸收外界游离的各种元素进行自我的填充。就是藉着精灵之泉这种特殊的结构,当精灵之泉的浓度和纯度都达到一定的量时,再集结草木之灵气,就能很快的生出纯能量生命体精灵。

提示:本小说不支持浏览器转码阅读,请退出阅读模式或转码阅读既可正常观看!

上一章 目录 加书签
新书推荐:宦妻高树三姐妹小涵的淫荡告白我的支书生涯我为卿狂武林启示录母狗黄蓉传欲望中的颤抖人生性事之写点真格的孽缘之借种
返回顶部